二子從周 作品

第883章 相州案

    在一事遷一官的激勵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內升遷至供備庫使、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

    這不是什麼毛病,因為從律法上來說,只要周清的質疑是站得住腳的,那就會起到糾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趙頊便將案子交給大理寺複核。

    負責複核的大理評事竇平、周孝恭認為,盜魁固然交待過徒弟“有救者先殺之”,但這裡的“救者”,顯然是指“執兵仗來鬥者也”。

    而本案中,被殺死的鄰人只是“以好言勸之”,因此並不能算作盜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說,盜魁教唆這個前提,在此案中並不成立。

    因此盜徒出手將他殺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認定為從犯,依律當然應該判處死刑。相州的判決沒什麼差錯。

    兩人商議之後,又去請示周清的上司、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

    劉奉世聽取了兩人的解釋,問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覆陛下就可以了,何必來告訴我?”

    竇週二人又說:“然則此案,實不可認定為‘失入死罪’。”

    劉奉世說:“那你們就當堅持判斷,從來沒有人指示過,此案必須裁定為‘失入死罪’。”

    於是大理寺作出對相州案的複核裁決——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錯判,周清的請求予以駁回。

    周清不服,堅持相州案判決不當,要求再議。

    於是趙頊又將案子交刑部審議。

    刑部的法官最後卻認為,周清的質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決有失誤。

    大理寺對此裁定當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書刑房對此案展開大辯論之時,皇城司一封報告,讓事件徹底改變了走向——“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齎三千餘緡,賂大理寺”!

    賄賂法司,妨礙司法公正,敗壞大宋法度。趙頊當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開封府,詳查潘開行賄一事。

    案情重大,事關朝廷司法,開封府領命之後立即審訊了相州現任法官潘開及相關證人。

    到此,相州劫盜案,性質發生了徹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