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從周 作品

第883章 相州案

    韓琦判相州時,有三個盜賊在鄉里打家劫舍,其後被他們的鄰居趕出了居住的地方。

    團伙老大很生氣,認為打劫不成,主要是被保甲們聯合起來打亂了搶劫步驟,於是老大給倆徒弟下了一個指令:“今後劫人,有救者先殺之!”

    過了一段時間,這個劫盜團伙又去搶劫另一戶人家。那戶主是一位單身的老嫗,三劫盜將她縛起來,“榜棰求貨”,嚴刑拷打,逼她交出財物。

    老嫗哀號,鄰居聽到哀號之聲,心中不忍,便過去勸說劫盜:“這老人家也沒什麼財產,你們這麼將她打死了也沒有用。”

    盜魁的徒弟牢記師父的命令,轉身先將這位“多管閒事”的鄰居,幾刀刺死了。

    官府很快就將三名劫盜抓獲,籤書相州判官陳安民,相州法司官員潘開,按《宋刑統·賊盜律》的規定:“強盜不得財,徒二年;……傷人者,絞;殺人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主,但因盜殺傷,皆是。”判三名劫盜死罪。

    經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死刑被執行。

    好像很簡單,然而就在三年之後,去年,這案子又被翻了出來。

    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周清,對此案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款,存在瑕疵。

    因為按照熙寧間修訂的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考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

    周清認為,如果根據這條條文,那麼在本案中,通過之前團伙老大對徒弟“有救者先殺之”的教唆,可以斷定,這個團伙裡,老大才是首領,是這個殺人案的主犯。

    而動手殺人的兩個徒弟,只是執行團伙老大的命令,應屬從犯。

    另外他們被捕後,三人“至獄先引服”,這就屬於自首。

    因此依照熙寧新法,使用新法的減刑條款。

    而相州當地的地方法院,卻判他們死刑,之後刑部也沒有駁正,是存在瑕疵的,這屬於“皆為失入死罪之錯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錯判,殺了不該殺的人,這屬於重大失職!

    周清之所以這麼上心,是因為王安石變法的時候,搞了一個激勵措施。

    “若刑房能較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

    周清原為江寧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幹。

    王安石一直很欣賞他,做了宰相之後,便提拔他拔進了中書刑房。專門負責抽查往年的刑事判決檔案,檢查是否有錯判、誤判或者疑點,提出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