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無風 作品

第754章 京華十六條

    第六條,安南都統司允准,因租借協議,乂安、順化、廣南等區域之田地、林木、礦山等,凡屬無主之地,皆由京華集團裁定歸屬或自行佔有,如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一概不準以都統司名義准許外人佔有、使用或開採。

    第七條,安南都統司之主要行政機構,須聘用有力之明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八條,安南都統司轄區內,京華集團所設之醫院、商行、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該所有權與安南人一致,永無期限限制。

    第九條,京華集團駐安南都統司轄區內的一應辦事人員,均免於安南刑罰,如其確實涉及殺人、搶劫、淫邪等惡性案件,可由都統司蒐集證據並請求與京華集團設立聯合調查組及聯合審判庭處置,安南都統司不得自行捉拿、羈押、審判。

    第十條,安南向京華集團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安南都統司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同時准許京華集團於安南都統司轄區任意地點設立軍械廠,此為京華集團確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國之期望,安南都統司及其民眾不得設立障礙。

    第十一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大明帝國廣西黃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撫司之地隨意駐紮。

    第十二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大明帝國廣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太原、山西、宣化、興化、清化五宣撫司之地隨意駐紮。

    第十三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升龍城及海陽宣撫司之地任意駐紮武裝力量。

    第十四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安南都統司轄區任意海洋、河道通航,並於任意海港、河港駐泊艦隊。

    第十五條,為感謝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戰爭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鄭逆及任意附逆人員所被罰沒的財產(包括且不限於土地、房屋、僕傭等),均無條件贈予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並委任京華集團全權分配處置。

    第十六條,凡涉及黎逆、鄭逆及附逆人員之案件,在此條約簽署時仍未斷案甚至仍未發現的,發現及審判完成後,各項賊贓罰沒一如上例,由京華集團全權處置。

    隨著“京華十六條”一併簽署的,還有一本長長的細則,詳細規定了各條款下的雙方權益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