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無風 作品

第754章 京華十六條

    安南都統使莫茂洽註定要名垂史冊了。但顯然不是由於他“領導了平定黎逆鄭逆的正義之戰”,而是他於昨日簽署了一份深明大義的合作條約。

    當然,“深明大義”只是高務實給出的評價,實際上對於安南——或者“大越”而言,這份條約可以簡化為兩個字:賣國。

    高務實把這份條約命名為《京華集團及安南都統司友好互助全面合作條約》。

    用詞看起來倒是頗為客氣,又是“友好互助”,又是“全面合作”,說得跟真的似的。

    不過,這改變不了什麼本質——甚至“京華集團”居然都被明目張膽地擺在了“安南都統司”的前面——請問京華集團在大明是個幾品機構,竟然擺在我二品都統司前頭去了?

    當然,莫茂洽是肯定沒膽子問的,自他以降,安南也沒有人敢問。

    這份高務實口中的《全面合作條約》,自從昨天莫茂洽被迫簽署,很快便被升龍城的大小官員們知悉,甚至民間都有不少人聞聽得一鱗半爪、三言兩語。

    他們把這個《全面合作條約》簡單地稱之為“京華十六條”,暗恨不已,憤慨萬千,但卻無人敢宣之於口。

    這個“京華十六條”的條款是這樣的:

    京華集團及安南都統司,互願維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雙方友好關係益加鞏固,茲擬定簽署如下條約:

    第一條,安南都統司允諾,自本條約簽署之日起,京華集團即成為安南都統司政策顧問集團,安南都統司一應軍民各政,均許京華集團派員參與並提供指導意見。

    第二條,安南都統司允諾,凡安南都統司轄區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在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之前,概不讓與或租與大明帝國以外的任意別國或別勢力。

    第三條,安南都統司允准,京華集團承建順化東南一百五十里處金港港口及城市,為確保建設順利,乂安、順化、廣南三宣撫司之地自即日起,租借予京華集團,為期九十九年。

    第四條,安南都統司允諾,為發展本都統司經濟民生,京華集團可於本司任意轄地開設商行、工廠、港口等,安南都統司對其徵收的稅率統一定為百分之一。

    第五條,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享有於本司轄區內自由購買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權利,其土地附著物如水稻、林木、礦產等,均由京華集團享有,其一應生產所需繳納之賦稅,一律按百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