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井烹香 作品

748. 法之威嚴 雲縣.徐曉瑩 逃產假畢竟是……





“沒辦法,怎麼處理?難道派遣更士去姑蘇查案嗎?以什麼名義去呢?這是個示範案子,意義不在一案,而在於一系列同類案子的處理,更士處置買地內的案件,人手都還有些不夠呢,這時候,把定例的調子定得太高,其實就等於是把壓力轉嫁去更士署了,到時候,別人看了報道,上門要求更士署如法招辦,那該如何?若辦不到的話,那別人就要問了,為何莊將軍案能跨境調查,我們的案子不行?”




從實操角度,法理角度來說,在姑蘇正式納入買地之前,買活軍沒有任何理由調查姑蘇舊案,因此,經過更士署的申報,委員會也在考慮把《備案辦法條例》進行擴充,讓更士署行動之間有條例可依:一切外發案件,經過備案者,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不得混淆時序,在買活軍尚未佔領該地之前,催促辦案,營造社會影響,操縱逼迫衙門。




當然,除此之外還要明確誣告、虛告備案需要揹負的法律責任——就莊夫人的備案行動,如果事後查出來是她操縱依附自己的工人、僕童,冒名頂替苦主,虛告莊將軍的話,那莊夫人要承受的就是原定刑罰減半的法律責任。




“所謂的虛告,就是一切都是真的,這些事都是真正發生過的,也的確系莊將軍主使,案情並無隱瞞,只是冒用身份備案——一切其餘的要素均不得有絲毫改易,才算是虛告。如果是莊夫人這般,扭曲案情,把自己完全摘乾淨了,實際上也有參與,如今不過是在狗咬狗的,那就是誣告。”




誣告的處置,那就更加嚴厲了,以二莊案來說,若查明莊夫人誣告,那麼不論莊將軍最後在此案中查明要負多少法律責任,莊夫人的法律責任都是意圖誣告罪名的頂格刑——譬如莊將軍案,如果最後調查出來,莊將軍負失察責任,判苦役若干年,而莊夫人負主責,但根據一般的情況,這個情節只是判苦役終身的話,因為莊夫人誣告,那就要把她的處置定為包攬訴訟、草菅人命罪的頂格刑斬立決!?當然,還有更極端的情況,假設最後查明,黃師爺才負主責,莊將軍次要責任人,失察,莊夫人是次要責任人,只起到協助作用,但卻因為自身的考量,扭曲了莊將軍和黃師爺的責任分配,把莊將軍定為主責……那到最後,莊將軍苦役,黃師爺苦役終身的話,莊夫人也要處斬。這已經不單單是誣告反坐了,誣告的懲罰甚至要比真正的罪名定刑還要更重幾分!




“如此一來,才能平衡因備案過於輕鬆,查證難度過高帶來的行政成本嗎……”




若是平民百姓,怕不是就要瞪著眼叫著不合理了,但儲鴻卻是若有所思,認為這麼安排也有一定道理,徐曉瑩點了點頭,認真道,“這是要維護‘法之威嚴’,張君子是這般告訴我的。”




“那……這果然就有些麻煩了——若是按照這個辦法,那莊氏夫婦,倉促間或許還真是無恙,但頭頂卻猶如懸了一把利劍一般,可謂是命在旦夕,他們只怕還不知道自己的前景,若知道是這般處理,恐怕會更急切地前來拉攏你,甚至狗急跳牆,做出些過激的事情也不好說。”




儲鴻眉頭一皺,此時已經完全投入在這個案子裡,為徐曉瑩考慮起來,也是完全明瞭了她的猶豫:這不是說站一次隊就能結束的事情,坑就坑在,即便當庭確認莊夫人找人做偽證,犯了誣告或者虛告罪,因為這案件的真實案情,必須等到買地佔領姑蘇之後再查清,那麼她到底是誣告還是虛告,就得等到那時候再定性,這一拖可能就是十幾年的事情,在此期間,她是一直被關押嗎?還是限制行動,只准在雲縣本地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