穢多非人 作品

第56章 7.慎重用刑不偏私

    真相大白了!

    還有什麼好說的,後妻就是眼饞人家十一歲的小女兒,想要白白佔下,然後拿這個小女孩謀取利益。拿來貼補自己那日益衰敗的家境,還有馬上襲職要用錢的兒子。

    至於別人家骨肉分離啥的,關她鳥事!

    說她壞這人也是壞,說她好,這人還挺溺愛她兒子的,人便是這樣一種複雜的動物。可再複雜也不能改變她試圖搶佔人家子女的壞心思,這一點毋庸置疑。

    江戶幕府的律法對於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全部集中在男孩子身上,因為制定武家諸法度的時候,考慮的都是家門繼承這類的問題。至於女孩,可能當初德川家康和德川秀忠根本就沒想到這一茬。

    所以理論上現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以援引的也就是拐賣兒童了。須知在封建時代,拐賣兒童的判罰可比未來厲害多了。後世裡出於某些特殊的考量,以防人販子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所以往往不判處嚴厲的死刑。

    可在當下,不論是隔壁的帶清,還是李朝,以及忠右衛門所在的日本,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尤其是那種採生折割,把小孩弄成殘疾去牟利的。屬於極惡,沒多少年前的嘉慶皇帝曾經就判處了一名已經七十多歲的老人販子凌遲處死。

    這在講究慎刑罰的封建儒家社會,已經是最最嚴厲的個人處罰。往往只有謀大逆這種罪行才會判處凌遲,普通的殺人犯,一般也就判個斬首而已。

    而且那個人販子都七十多了,按理來說到了這個年紀,在古代講究不入刑了。地方官報給嘉慶的處理意見也是斬監候,說白了就是死緩。

    可是嘉慶對於這個拐賣了十六名小女孩,且致死了其中十一個,致殘五個的老人販子。為了震懾兇犯,使百姓安定,在上報到刑部之後,不論秋後,直接命御前侍衛持聖旨,南下安徽,在鬧市將人販子凌遲處死,千刀萬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