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的苦瓜 作品
第三百四十三章 賑災二
夏災,四月底之前上報;秋災,八月底之前上報。
過期未訴或當地官衙不受訴被查出來,當地官員徒二年,州府監察不嚴者官降三級。
州府要報的,不但是災情的具體情況,還要將州府覺得可行的應對一併上報。
這裡包括地方自己的應對以及需要朝廷支援的部分。
第二:檢災
檢災即勘察災情,並確定“放稅分數”。
地方遭災後,當地官府要派出官員親自下鄉勘察災情。
縣級官員在勘察災情後,州級官員還要派人複審。
再以後由安撫司派人再次確認災情,如果安撫司派出的安撫使發現災情報告有誤,必須徵調相鄰州縣的官員前來勘察災情。
核實無誤的話,就要根據當地的受災情況,確定“放稅分數”,即免除田租的分數。
放稅分數在五分以下都算“小飢”,五分到七分為“中飢”,七分以上為“大飢”。
第三:抄扎
抄扎就是災民名冊,是賑濟之前的最後一項工作,等到抄扎徹底完成後,朝廷才會開始賑濟災民。
抄扎記錄災民的姓名、年齡、家中人口、受災田畝數和受災情況。
縣裡的官員和鄉村的社甲,村長,里正,保正之類協助核實登記。
抄扎工作要求嚴謹務實,如果記錄不實,需要在限定時日內重新審核。
鼓勵災民對抄扎不實前去“告奸”,查有實據,賞賜告奸者銀錢“十千”至“三百千”,被告者進行降職或免職。
第四:賑濟
鄉民村民遭災的有主戶有客戶。
賑濟災民一般僅限於主戶裡面的下等戶和客戶。
上等戶不再賑濟。
賑災四大條擬定後,就是具體賑災內容。
第一:賑給
朝廷無償向災民發放救災物資,以糧食為主,從年前官家設立的官倉~常平倉裡出。
如有不足再取軍糧補足。
“放稅七分”以上也就是大饑荒時採用。
賑給時先賑濟下戶,然後是上戶,如遇到老弱病殘可優先賑濟。
賑給的標準:成年人每天
發放兩升糧食,孩童發放一升糧食。
過期未訴或當地官衙不受訴被查出來,當地官員徒二年,州府監察不嚴者官降三級。
州府要報的,不但是災情的具體情況,還要將州府覺得可行的應對一併上報。
這裡包括地方自己的應對以及需要朝廷支援的部分。
第二:檢災
檢災即勘察災情,並確定“放稅分數”。
地方遭災後,當地官府要派出官員親自下鄉勘察災情。
縣級官員在勘察災情後,州級官員還要派人複審。
再以後由安撫司派人再次確認災情,如果安撫司派出的安撫使發現災情報告有誤,必須徵調相鄰州縣的官員前來勘察災情。
核實無誤的話,就要根據當地的受災情況,確定“放稅分數”,即免除田租的分數。
放稅分數在五分以下都算“小飢”,五分到七分為“中飢”,七分以上為“大飢”。
第三:抄扎
抄扎就是災民名冊,是賑濟之前的最後一項工作,等到抄扎徹底完成後,朝廷才會開始賑濟災民。
抄扎記錄災民的姓名、年齡、家中人口、受災田畝數和受災情況。
縣裡的官員和鄉村的社甲,村長,里正,保正之類協助核實登記。
抄扎工作要求嚴謹務實,如果記錄不實,需要在限定時日內重新審核。
鼓勵災民對抄扎不實前去“告奸”,查有實據,賞賜告奸者銀錢“十千”至“三百千”,被告者進行降職或免職。
第四:賑濟
鄉民村民遭災的有主戶有客戶。
賑濟災民一般僅限於主戶裡面的下等戶和客戶。
上等戶不再賑濟。
賑災四大條擬定後,就是具體賑災內容。
第一:賑給
朝廷無償向災民發放救災物資,以糧食為主,從年前官家設立的官倉~常平倉裡出。
如有不足再取軍糧補足。
“放稅七分”以上也就是大饑荒時採用。
賑給時先賑濟下戶,然後是上戶,如遇到老弱病殘可優先賑濟。
賑給的標準:成年人每天
發放兩升糧食,孩童發放一升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