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的苦瓜 作品

第三百四十三章 賑災二

    夏災,四月底之前上報;秋災,八月底之前上報。

    過期未訴或當地官衙不受訴被查出來,當地官員徒二年,州府監察不嚴者官降三級。

    州府要報的,不但是災情的具體情況,還要將州府覺得可行的應對一併上報。

    這裡包括地方自己的應對以及需要朝廷支援的部分。

    第二:檢災

    檢災即勘察災情,並確定“放稅分數”。

    地方遭災後,當地官府要派出官員親自下鄉勘察災情。

    縣級官員在勘察災情後,州級官員還要派人複審。

    再以後由安撫司派人再次確認災情,如果安撫司派出的安撫使發現災情報告有誤,必須徵調相鄰州縣的官員前來勘察災情。

    核實無誤的話,就要根據當地的受災情況,確定“放稅分數”,即免除田租的分數。

    放稅分數在五分以下都算“小飢”,五分到七分為“中飢”,七分以上為“大飢”。

    第三:抄扎

    抄扎就是災民名冊,是賑濟之前的最後一項工作,等到抄扎徹底完成後,朝廷才會開始賑濟災民。

    抄扎記錄災民的姓名、年齡、家中人口、受災田畝數和受災情況。

    縣裡的官員和鄉村的社甲,村長,里正,保正之類協助核實登記。

    抄扎工作要求嚴謹務實,如果記錄不實,需要在限定時日內重新審核。

    鼓勵災民對抄扎不實前去“告奸”,查有實據,賞賜告奸者銀錢“十千”至“三百千”,被告者進行降職或免職。

    第四:賑濟

    鄉民村民遭災的有主戶有客戶。

    賑濟災民一般僅限於主戶裡面的下等戶和客戶。

    上等戶不再賑濟。

    賑災四大條擬定後,就是具體賑災內容。

    第一:賑給

    朝廷無償向災民發放救災物資,以糧食為主,從年前官家設立的官倉~常平倉裡出。

    如有不足再取軍糧補足。

    “放稅七分”以上也就是大饑荒時採用。

    賑給時先賑濟下戶,然後是上戶,如遇到老弱病殘可優先賑濟。

    賑給的標準:成年人每天

    發放兩升糧食,孩童發放一升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