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無風 作品

第1501章 明聯儲成立

    眾所周知,中央銀行主要是為了國家的金融穩定而存在,商業銀行則是為了獲取自身利益而存在。

    因此,通常來說明聯儲作為中央銀行的時候,本身可以不考慮盈利。然而,高務實對它的要求又決定了它需要靠盈利來獲取“統治階級”的青睞,於是商業銀行的盈利手段——至少部分盈利手段還是一定要保留著。

    如此,便造就了明聯儲這樣一個強大的怪胎。

    既然已經是怪胎級別了,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有控制和監督的手段,於是兩項配套制度因此誕生。

    第一套制度非常簡單:在明聯儲成立之初,便以詔書、閣令、部文三級行政指令明文規定:明聯儲以其召集人、主要創始人高務實為終生總裁,並根據明聯儲內部投票結果,享有京華銀行、皇室內帑、絕大多數勳貴、大多數將門、部分實學官員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務投票權。

    換句話說,高務實除了京華銀行的1000萬兩原始股投票權,還享受包括皇帝內帑的500萬兩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權,且權力期限是終其一生。這就意味著只要高務實沒死,明聯儲的日常事務就是他說了算。

    第二套制度相對複雜一點:明聯儲雖是股份制,但其董事會不設董事長(因為官不能比皇帝大),而董事會本身的權力實際上又被高務實這個“終生總裁”給代表了,因此高務實在董事會的身份是首席董事(按股本算),但董事會平時不召開。

    董事會不召開並不意味著大股東們放棄監管,監管權力被賦予到了監事會。監事會依然按照股本來進行設置,不過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按照50萬兩原始股本為一人(1票)進行設置,原則上來說,全會有效表決票一共高達60票。

    不過,考慮到有些大股東手裡不止50萬兩,而有些小股東又遠遠不到50萬兩,因此又另有規定:大股東可以任命一人“總代持監事會票”,也可以分散代持;小股東則可以抱團取暖,自行商議“聯合代持監事會票”。

    總代持、分散代持以及聯合代持時,“代持監事會票”的原始股本誤差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兩原始股。這一條導致總票數可能出現誤差,通常來說,絕大多數時候都應該是會出現超過60票的——比如這一屆監事會最終就出現了63票的總票數。

    監事會成員三年一任,可以無限期連任(只要股東願意任命就行),除犯法(國法)、違規(內部規定)、去世、重病、丁憂或引咎辭職等特殊情況之外,原則上不在任期內進行臨時調整。

    監事會成員(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監督明聯儲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隨時要求明聯儲出示其指定賬目供其查賬,但考慮到不能因此嚴重影響明聯儲日常工作,故同一類、同一事查賬有一個月“冷卻期”。

    這一個補充條款又說明了另一項制度:監事會成員不得干涉明聯儲的日常工作,當然更不得交叉任職。

    除了查賬,監事會的日常權力與後世正規公司的監事會基本一致,其主要職權的標準表述是:監督檢查明聯儲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明聯儲終生總裁和總經理、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大明律令、明聯儲內部章程的行為;要求總經理、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但只要高務實沒死,這一條就只能算是理論權限);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京華“初創”的董事會制度現在已經為大明高層所瞭解,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制度,某種程度上來說,現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從接受程度上來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公司法》了——當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比如改叫《企業法》。

    銀行、股份制、公司法,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繫起來,可不是弄著好玩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是在抄原歷史上荷蘭人的作業——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提前了幾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