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無風 作品

第1736章 援朝抗倭(四)先後

    朱翊鈞覺得毫無頭緒是理所當然的,以他的政治思想基礎而言,顯然有很強的時代侷限性和階級侷限性。但他的毫無頭緒對於高務實而言卻可能不算什麼難題,因為高務實手裡有直接的辦法。

    這個辦法不是高務實自己想出來的,他只是在這個問題上恰好站在了一位與朱翊鈞同姓的偉人肩上。那位偉大的改革家頂著國際國內巨大的壓力,為他那個時代的中國改出了光明璀璨的未來,而他在這個問題上的解決辦法主要就是兩個:分稅制和轉移支付。

    在高務實看來,財政事務是理解國家治理體制的重要切入點。從某種意義上講,不僅財政行為本質上就是治理行為,甚至治理行為本質上都是財政行為。古今中外、歷朝歷代每次財政制度改革,都會對央地關係、區域關係、乃至於後世的****產生重要影響。

    有明一朝早期的財政體系與後世紅朝早期的財政體系幾乎正好相反,大明是中樞財政能力極差而且財權還少得可憐,這一點在本書前文中已經反覆強調,這裡不再贅述。

    紅朝早期則是中樞高度集權、大包大攬的“統收統支”財政制度。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統一上繳中樞,地方支出再統一由中樞撥付。當時這麼做是有原因的,是為了解決革m戰爭中形成的分散管理、分散經營的財政經濟狀況,籌集新中國早期所必須的建設資金。

    但在80年後,紅朝採取了相對分權的“包乾制”財政制度,原則是“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與之配套的是“利改稅”制度。

    這個改革的背景是70年代地方出現了財政赤字,再加之改開之後需要配套的財政制度,給予地方經濟自主性同時給予財政自主性,於是有了“交齊國家,剩下都是地方”的分灶吃飯做法。

    利改稅是將國企原來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大部分改為徵收所得稅,從而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通過稅法固定下來。但是很顯然,這項制度並不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深化。

    於是94年後,紅朝採取的是收入集權、支出分權的“分稅制改革”,與之配套的是成立了“國稅”與“地稅”兩套稅收系統。

    改革的直接導火索是80年代中樞窮到曾兩次向地方借款,而根本原因則是中樞為了提高“兩個比重”,即稅收佔gdp的比重和中央稅收佔全國稅收的比重。

    請注意,在80年後到94年前這個時間段,紅朝的情況就和大明“大戶部改革”之前有些相似了。

    世界銀行在2002年2月的時候曾經表示,認為那段時間的紅朝財政體系是一個“環環相套的財政聯邦制”。它的說法是這樣的:“儘管中樞政府確定了該體系寬泛的輪廓,但它僅與各省直接打交道。

    例如,它設置了與各省收入分享的規則;接著,各省分別與其下轄市確定收入分享體系,市再與縣,這樣依次進行。支出的劃分同樣如此。因此,儘管紅朝是單一制的政府體系,但這些制度安排卻使其具有強烈的聯邦制特徵。”

    “聯邦”這個詞用在此處,其表述的主要意義在於:中樞擁有理論上的絕對權力,但地方擁有實際上的較高自主性——這是不是很“大明”?

    紅朝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分稅制的細節遠比大明覆雜,這裡不多表述。但是,其結果必須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分稅制改革之後,地方的財政能力被削弱,依賴上級撥付。

    這種“撥付”,實際上就是中樞基於地方的補助,一般為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而轉移支付又分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一般轉移支付,又稱均衡性轉移支付或財力性轉移支付。它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目的是為了均衡地區間財政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

    專項轉移支付,主要服務於中樞的特定政策目標,一般與地方的產業發展和經濟發展結合,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來進行使用。

    高務實當時作為在基層政府工作過多年的年輕幹部,算是親身參與了這方面的實踐,再加上他是學法律出身,後來又進修的經濟,因此對這些事情算得上門清。